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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二审 废气排放、扬尘污染、餐饮油烟将进一步细化监管

2019-06-24 来源:清远市法制工作委员会 点击:2955

本网讯 冒黑烟的机动车上路或将限行,施工工地及堆场未按要求防治扬尘污染可处罚款,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店或将面临限期搬迁……6月24-25日,《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修改稿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细化了废气排放、各类扬尘、餐饮油烟等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将继续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民主党派等征求立法建议和意见,进一步细化条款内容,为下一次提请审议做好准备。

明确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具体职责

草案修改稿共设五章四十六条。其中,总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网格化管理,并建立日常巡查机制。

同时,根据我市机构改革,对照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草案修改稿对大气污染防治中各个部门的职责进行细化,并增加了气象主管机构关于大气污染环境预报的职责。

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是立法的重要内容。《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即原《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项目,于2018年初启动有关立法工作。在面向社会各界的立法调研中,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一直呼声较高。本次草案修改稿进一步细化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事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进行了精心设计。 

从源头管控废气排放污染

根据专业数据分析和调研,我市大气污染物主要是臭氧和PM2.5,其中工业污染、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占比达到51.5%。

为了从源头控制污染,草案修改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增加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的机动车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应当不低于本市现行执行的有关标准,上述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销售产品的有关标准。从生产、销售和燃料以及二手车的销售开始管控,从源头遏制尾气排放造成的大气污染。

对于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高排放车辆或者重型柴油车,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上述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行驶时间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重型柴油车作为我市重点防控的一个方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在线监控设施管理的规定,推行重型柴油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在线监控管理,禁止擅自拆除、闲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此外, 草案修改稿还明确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管控规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汽车维修行业、干洗行业、印刷和制鞋行业、家具制造行业、船舶制造行业等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细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扬尘污染防治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草案修改稿以7条内容明确了各类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其中,结合《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责任制实施方案》,对建筑工地、堆场、闲置土地和混凝土砂浆生产场所的扬尘污染治理要求进行了具体细化。

目前,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很多闲置土地用作临时停车场,没有硬化处理,积尘无人打扫,车辆出入带起灰尘、泥土情况严重。因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关于停车场扬尘防治措施,要求城市建成区内露天停车场应当硬化处理,并采取保洁措施防治扬尘。

在道路扬尘防治方面,草案修改稿对道路保洁要求进行具体细化,明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职责,要求根据需要分类制定包含洒水时间节点、洒水频次、行车路线的道路保洁清单;对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强了泥头车、渣土车等道路运输管理,在法律责任中明确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外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场所或将限期搬迁

备受群众关注的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问题,如何有效执法一直困扰着相关部门。草案修改稿明确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加装专用烟道的具体标准、程序,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增加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事前告知和建立定期清洗台账的制度。探索市场退出机制,对于无法加装专用烟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餐饮服务场所限期搬迁。

在露天烧烤污染防治方面,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学校、居民住宅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等周边区域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区域内从事露天烧烤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活动提供场地。

许甜 张永成

来源: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