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第3号)
《清远市2018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已经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于2018年 2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清远市2018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
(2018年2月7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8年清远市地方立法工作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结合起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夯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根基,有效推进我市法治建设。
为保证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维护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法规草案的质量并按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立法计划在实施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具体计划项目如下:
一、《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计划于3月初由清远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计划于10月份由清远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