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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审议《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2017-08-25 来源:清远市法制工作委员会 点击:2184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次会议

本网讯 8月24《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曾贤林主持。在《条例(草案)》分组讨论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车辆停放管理、禁燃烟花炮竹、光污染防治等具体内容以及条款用词、处罚规定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曾贤林主持会议

建议通过立法规范管理停车、光污染等问题

机动车停放如何通过立法进行管理?是否把禁止燃放烟花炮竹列入法规?增加对光污染防治的规定?在24下午的分组讨论上胡浩文、何汉强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条例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用词精准凝练对处罚的规定要做到界限明晰考虑其中是否存在“并罚”的情况。另外对车辆停放管理、禁燃烟花炮竹、城市容貌标准是否区分“重点区域”与“一般区域”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并建议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特别是落实财政支持方面。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胡浩文在分组讨论上发言

曾贤林表示《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为我市第二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将为城市管理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可满足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升全市文明程度和综合竞争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他提出要从清远的实际出发做到特色立法精准立法致力于解决当前清远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老大难问题要体现清远的特色。要坚持从法制统一的原则出发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行为要规范后果责任要适宜。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教育优先。要注重协调兼顾各方利益。要体现民意集中民智。要务实管用使法规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具有可操作性。

他建议可根据清远的实际对北江两岸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统一规划使其具有层次感。同时建议加强道路保护在道路进行维修时要进行公示、标明标识。另外还要加强闲置用地的管理和对水域容貌的管理。

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交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提交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讨论现场(第一组)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讨论现场(第二组)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建文、邓三妹、林文钊、郑远平、伍文超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思成等32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了会议。市政府副市长邵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可胜、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臣生市政府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领导干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特邀的3名市人大代表等列席了会议。

(许甜 张永成 

(来源: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