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五次会议
本网讯 8月24日,《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曾贤林主持。在《条例(草案)》分组讨论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车辆停放管理、禁燃烟花炮竹、光污染防治等具体内容,以及条款用词、处罚规定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曾贤林主持会议
建议通过立法规范管理停车、光污染等问题
机动车停放如何通过立法进行管理?是否把禁止燃放烟花炮竹列入法规?增加对光污染防治的规定?在24日下午的分组讨论上,胡浩文、何汉强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条例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用词精准凝练,对处罚的规定要做到界限明晰,考虑其中是否存在“并罚”的情况。另外,对车辆停放管理、禁燃烟花炮竹、城市容貌标准是否区分“重点区域”与“一般区域”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并建议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特别是落实财政支持方面。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胡浩文在分组讨论上发言
曾贤林表示,《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为我市第二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将为城市管理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可满足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升全市文明程度和综合竞争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他提出,要从清远的实际出发,做到特色立法,精准立法,致力于解决当前清远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老大难问题,要体现清远的特色。要坚持从法制统一的原则出发,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行为要规范,后果责任要适宜。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教育优先。要注重协调,兼顾各方利益。要体现民意,集中民智。要务实管用,使法规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具有可操作性。
他建议,可根据清远的实际,对北江两岸建筑物外立面进行统一规划,使其具有层次感。同时,建议加强道路保护,在道路进行维修时要进行公示、标明标识。另外,还要加强闲置用地的管理和对水域容貌的管理。
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交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提交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讨论现场(第一组)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讨论现场(第二组)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建文、邓三妹、林文钊、郑远平、伍文超,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思成等32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了会议。市政府副市长邵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可胜、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臣生,市政府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领导干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特邀的3名市人大代表等列席了会议。
(许甜 张永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