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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协调会

2016-08-03 来源:平台管理 点击:4159

   
 

本网讯  8月3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立法工作协调会。《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过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后第5天,市政府和近20个部门派出代表协调立法。目前的职责分工内容显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被赋予近20项执法权,为所有部门中最多。

 

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梁建文主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及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环保部门被赋近20项执法权

 

按照条例草案修改稿职责分工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农业、林业、渔业、市容环境卫生、国土、海事、卫生、安全生产监督共10个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各领权责。

    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或将被纳入清远各级政府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合力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布局;实行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考核制度,将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向社会公布。此外,还应设置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用于相关设施建设与维护、水质监测及宣传、表彰、补偿等。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被赋予近20项执法权,可依法查处供水企业迟报、漏报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等行为,督促企事业单位制定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跟随其后,被赋予近7项执法权。各级政府、其余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也各获权责,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村(居)民委员会未被赋予执法权。

 

提条例修改“三突出”原则

 

今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就条例起草进行调研时,梁建文曾提出“城镇是重点、农村是难点、备用水源地是要点、监测管理是关键着力点”的注意事项。当天他再次强调上述注意事项,同时结合今后修改完善工作,提出“突出职能履职为重、突出务实便捷执法为主、突出凝聚执法合力为要”三项原则。“简而言之就是,职能所为必须为,维护法律尊严;实际出发便捷为的积极为;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形成合力营造氛围。”

 

“这部条例草案从今年3月启动,在数个部门配合下,历经几个月到如今算是初见雏形,但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梁建文说,清远“首法”要立得成功、站得住脚,需要相关部门继续共同献力献策。

 

政府及各部门与会者分别提出了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汉强对相关部门的配合表示感谢,提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些比较重要的意见建议,可在会后通过书面形式,提交至法工委处,作为条例继续修改完善的参考。他透露,今年10月条例草案将接受“三审”。“在‘十·一’之前,我们都继续敞开大门,接收各方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会上相关内容只是条例一审后的修改情况,接下来还会经过二审、三审,一切以最终成法为准。

 

(李廷睿  张永成)

(来源: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