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2024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
(2023年11月30日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市委中心工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立法项目安排
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工作部署,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统筹协调、不断调整完善,2024年安排审议法规项目4项,其中继续审议的法规项目2项,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2项。此外,安排预备项目1项,调研项目3项。具体如下:
(一) 继续审议的法规项目(2项)
1.《清远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二) 初次审议的法规项目(2项)
1.《清远市促进英德红茶产业发展条例》
2.《清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三) 预备项目(1项)
《清远市噪音污染防治条例》
(四) 调研项目(3项)
1.《清远市燃气管理条例》
2.《清远市小型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3.《清远市养犬管理条例》
此外,根据全国、全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及时开展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工作。
二、主要工作举措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结合起来,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
二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工作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确保立法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三是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把握选题立项、起草调研、审议通过等关键环节,加强审议把关,突出问题导向,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凝聚共识,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督促指导政府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及时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做好提前介入,把好草案有关制度设计的第一关,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
四是推动立法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不断拓展人民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联络员“直通车”作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发挥高等院校、立法顾问团、科研机构在立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委托研究力量,为立法提供智力支撑。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对重要情况、主要矛盾、群众期盼做到心中有数。要遵循立法规律和立法技术规范,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确保法规务实管用,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五是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牢牢把握立法工作和立法队伍的政治属性,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继续开展全市立法工作实务培训班、全市立法联络员培训班等,不断提高做好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六是加大普法力度。结合“八五”普法工作,开展地方性法规进社区、送法进乡村等活动,大力宣传地方性法规,推动落实《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加强成果运用。
七是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认真贯彻“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加强主动审查力度,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推进全市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健全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制度和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促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