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公告
(第2号)
《清远市2023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已经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主任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
清远市2023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
(2022年12月30日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的立法工作,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在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
一、法规项目安排
2023年立法项目按提请初次审议项目、继续审议项目、调研项目和预备项目四类安排,具体如下:
(一)提请初次审议项目2项
序号 |
法规名称 |
起草单位 |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 |
1 |
《清远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市政府 |
2023年8月 |
2 |
《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
市政府 |
2023年12月 |
(二)继续审议项目1项(2022年度计划项目结转项目)
序号 |
法规名称 |
继续审议时间 |
1 |
《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 |
2023年6月(二审) 2023年8月(三审) |
(三)预备项目1项
序号 |
法规名称 |
责任单位 |
1 |
《清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四)调研项目3项
序号 |
法规名称 |
责任单位 |
1 |
《清远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2 |
《清远市噪音污染防治条例》 |
市生态环境局 |
3 |
《清远市燃气管理条例》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以上项目提请审议时间,可以视情况适当调整。
结合上位法规定和工作实际,《清远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清远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建议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起草。
此外,根据全国、全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及时开展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工作。
二、主要工作举措
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
二是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把握选题立项、起草调研、审议通过等关键环节,加强审议把关,突出问题导向,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凝聚共识,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督促指导政府按照立法工作计划及任务分工及时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做好提前介入,把好草案有关制度设计的第一关,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
三是推动立法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不断拓展人民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联络员“直通车”作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发挥高等院校、立法顾问团、科研机构在立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委托研究力量,为立法提供智力支撑。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对重要情况、主要矛盾、群众期盼做到心中有数。要遵循立法规律和立法技术规范,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确保法规务实管用,推动解决实际问题。
四是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牢牢把握立法工作和立法队伍的政治属性,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继续开展全市立法工作实务培训班、全市立法联络员培训班等,不断提高做好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五是加大普法力度。结合“八五”普法工作,开展地方性法规进社区、送法进乡村等活动,大力宣传地方性法规,推动落实《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加强成果运用。
六是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认真贯彻“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加强主动审查力度,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推进全市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健全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制度和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促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的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