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三个坚持"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本网讯 《清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解释,《清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由制定机关对不适当的问题出台补充说明并依法公开,《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境内北江水域设立禁渔区的通告》制定机关根据审查意见作出补充说明……去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遵循备案审查工作“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总要求,进一步强化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监督力度,提升民生温度,备案审查工作取得较好成效。过去一年,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8件,纠正5件。
坚持有件必备 明确审查流程和范围
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去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报备三级责任人制度为抓手,督促各报备主体落实及时、准确、规范报送责任,切实做到有件必备。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共收到市政府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7件、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件。同时,自觉按要求做好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2020年报备地方性法规2件、决议决定3件。
市人大常委会督促推动8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全部完成首次听取和审议法制工作机构关于2019年度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实现了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全覆盖。同时,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县乡人大工作考核内容,以考核促工作,切实提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认识,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深入开展。
备案审查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离不开工作机制的完善。去年3月2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了《清远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机构在备案审查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备案审查的程序、审查的主要内容以及审查后对存在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坚持有备必审 提高审查的针对性和准确度
有备必审是备案审查工作的核心。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登记后,按照职责分工将规范性文件送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并委托市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进行研究,提出专家审查参考意见。通过相关工作机构业务性对口审查和法工委合法性、适当性统一审查,以及专家审查意见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审查的针对性和准确度。
市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举办业务培训班、开展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大培训指导力度,切实提高基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做好依申请审查工作,完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转送的审查建议1件。
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在认真做好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处理、反馈工作的同时,适当开展了涉重点领域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工作,加强对涉及公民、法人权利义务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
坚持有错必纠 兼顾审查力度和民生温度
“文中第二点规定‘禁渔区内全年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存在原则性不一致的情形,比上位法规定较为严格。为此,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在出现上位法规定的特别情形时,应直接适用上位法。”2020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境内北江水域设立禁渔区的通告》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很快,市农业农村局在期限内根据审查意见作出了补充说明。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将综合运用沟通、函询、约谈、通知等方式进行纠正,确保法治统一。”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2020年度,经审查发现存在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5件。对于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也是备案审查工作需要积极回应的关切。市人大常委会立足人大监督职能,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既注重审查工作的刚性,又注意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相关问题妥善解决,切实规范了政府依法行政,有效维护法治统一。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积极配合开展专项清理工作。一方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疫情期间发出的《关于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清理通知》要求,对我市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决议、决定进行清理。另一方面,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在民法典颁布后印发的《关于开展与民法典相关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的方案》要求,对我市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
“凡是同民法典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一致的,都要纳入清理任务。”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认真系统清理,我市已出台的6部地方性法规,未发现有存在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内容相违背或者冲突的地方。
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以深入学习贯彻《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和修订后的《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为抓手,继续探索建立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机制,通过创建示范县、示范镇,以点带面有效推进备案审查工作。
附件2: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doc
(许甜 通讯员郑志刚 邱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