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起,《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本网讯 明确生活垃圾要分类投放,禁止使用“地沟油”,“重拳”打击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清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将进入全面法治化推进阶段。9月1日起,《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和考核机制、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分类投放、收运、处理要求,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垃圾转运设施管理、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彰显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以地方立法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该立法项目于2019年启动,经过多次修改、三次审议后,今年5月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立法及时响应了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为解决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公众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意识不高、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力度不够、终端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提供法律规范和指引,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法治约束能力。
《条例》结合市委“十大行动方案”关于“稳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的要求,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作为重点,并设置了配套条款。不仅明确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确保分类投放工作落实到位;还对收运单位、收集点和处理单位的设置作出了细化规定,并对餐厨垃圾管理等提出细化要求,设定了相应罚则,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以及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责,提出建立联席会议、考核、应急预案、信息公开、行业参与、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为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针对我市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滞后、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条例》对生活垃圾配套设施建设、垃圾转运设施管理、设施选址责任人要求、设施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助推我市生活垃圾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细化管理要求“重拳”打击违法行为
对于易腐烂、难收集的餐厨垃圾,《条例》专门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宾馆、饭店、餐馆、单位饭堂等单位不得委托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或者粉碎后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禁止无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还明确禁止使用“地沟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餐厨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违反规定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重拳”打击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是《条例》的亮点之一。《条例》对非法异地运输、转移生活垃圾作了禁止性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理的,或者擅自将市内的生活垃圾转移至市外处理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明确规定有四类非法协助转移生活垃圾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宣传教育制度 营造全社会参与的浓厚氛围
《条例》将每年六月确定为“清远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月”,并提出要建立起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媒体等齐抓共管的宣传教育制度,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条例》还提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生活垃圾管理监督员,协助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请生活垃圾管理宣传员,协助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和分类投放的监督工作。
《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入户宣传、引导、示范、监督等活动。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立可回收物便民回收点,提供便民回收服务。
(许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