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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2017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

2017-01-05 来源:平台管理 点击:37253

2016年12月27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7清远市地方立法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一个战略定位、一个发展战略和两个行动计划”的发展思路,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结合起来,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注重法规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夯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根基。

为保证立法计划的顺利实施,维护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法规草案的质量并按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立法计划在实施中确需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具体计划项目如下:

一、清远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计划一审时间为6月份,二审时间为8月份,三审时间为10月份。

二、《清远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计划一审时间为10月份,二审时间为12月份,三审时间为2018年2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