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发布时间:2026-10-10 16:16
来源:平台管理
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26年7月20日通过的《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决定》,已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0月10日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决定
(2026年7月20日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废止《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19年11月5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9年12月9日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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