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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发布时间:2026-10-10 16:16 来源:平台管理

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26年7月20日通过的《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决定》,已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0月10日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决定

 

(2026年7月20日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废止《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2019年11月5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9年12月9日公布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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