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聚焦非遗保护 清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走上法治轨道
首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聚焦非遗保护 清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走上法治轨道
本网讯 热情豪迈的瑶族长鼓舞,载歌载舞的瑶族耍歌堂,独具匠心的英石假山盆景技艺……清远自古作为岭南通往中原的重要纽带,素有“三省通衢、北江要塞”之称,瑶族、壮族、广府、客家多元文化共处其间,形成了独特的风土人情,沉淀出多姿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立法是最好的保护,保护是最好的传承。《清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清远首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聚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通过健全系统性保护机制、促进科学有序的开发利用,助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生活相融共生、永续发展。《条例》构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明确了分级分类保护、动态管理、激励创新等制度设计,为清远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活态化传承提供了法治保障。
清远非物质文化遗产亟待保护规范
清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代表当地民族特色文化,也是中华民族文化宝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截至2024年,清远拥有6项国家级非遗保护项目、39项省级非遗保护项目、150项市级非遗保护项目、405项县级非遗保护项目;已确认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2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26名、市级代表性传承人120名、县级代表性传承人270名;建有省级非遗传承基地5个,市级非遗工作站16个。
近年来,清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活化利用工作,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影响,但在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管护机制、活化挖掘不深、资金投入力度不足等。
“很多传统文化主要靠口头传授,传承上容易出现人才断层、青黄不接的现象”“培养优秀的非遗传承人不容易,需要政策支持”……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在基层走访调研中,常常听到代表和群众的呼声。调研显示,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口授、受众范围等限制,面临失传的风险,濒临消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历史长河中与经济社会、文化社会共同发展产生的,只有促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下社会经济与文化相适应,才能真正做到长效保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还需要保证方向性、策略性的正确,在最大限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激发发展活力。因此,通过立法推动我市高质量保护、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各项事宜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同时,有利于更好地为清远旅游业发展注入更优质的精神内核,有助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全面融入清远的经济、文化生活,助推清远高质量发展。
坚持民主立法确保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调研、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在2024年1月启动了《条例》立法工作。
2024年8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24年12月,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2025年3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条例》。
在修改和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刊登公告、发函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多次率队到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部分乡镇,有针对性地开展立法调研,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征求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了立法论证会、专家论证会、立法顾问团工作会议等,对法规草案进行研究讨论;为保证立法的实施效益和风险防范,市人大常委会还委托广东财经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进行了表决前评估,并多次召开改稿会,与有关主管部门对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条能否明确奖励的等级,或增加‘奖励表彰标准和程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列明奖励的等级有助于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更有吸引力”“第三十条能否增加面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在部分企事业单位设立定向型岗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更好发挥作用”……全市各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也分别开展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征集,广泛听取代表和群众的立法建议,为立法工作提供参考,确保《条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小切口”立法推动高质量保护与发展
根据“小切口”“小快灵”立法工作要求,《条例》不设章节,共三十二条,立足清远实际,彰显清远特色。
《条例》完善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为核心,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为支撑的系列管理制度。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仅规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程序,《条例》则进一步细化落实《非遗法》的要求,规定实行名录管理和逐级申报制度,并明确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评审程序。实践中,项目保护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非遗法》并没有相关规定。对此,《条例》明确了项目保护单位的法律地位,规定了项目保护单位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职责。此外,为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动态管理,《条例》还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义务以及退出机制。
《条例》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分类保护措施,拓宽传承方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条例》秉持分级、分类保护的理念,根据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级别、属性、存续现状,分别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作出了保护规定,并采取记忆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特色保护、整体性保护等措施。《条例》增加通过学校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的措施,以及对于代表性传承人、后继人才及相关从业者的研修、研习和培训,以期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人群的综合能力。
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方面,《条例》规定相关部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持和指导;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针对实践中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现的问题,明确规定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规范。此外,《条例》侧重通过明确相关主体的保护责任和义务,采取正面引导、鼓励、支持等措施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非遗保护传承、创新发展相辅相成,保护传承体现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创新发展则能彰显非遗文化的市场价值。《条例》的施行有助于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上法治的轨道。”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科技等领域有机融合,进一步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保护传承和创新创作创造的积极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中彰显更大价值。
(许甜 邱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