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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施行!清远首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来啦

发布时间:2025-04-09 09:39 来源:平台管理

51日起施行!清远首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来啦

 

本网讯 48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清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立法工作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我市自2015年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至今出台了十一部实体法规。《条例》是首部关于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255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清远“三省通衢、北江要塞”的区位特色和瑶、壮、广府、客家多元文化共生的历史积淀,聚焦于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力、健全系统性保护机制、促进科学有序的开发利用,助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代生活相融共生、永续发展,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级分类保护、完善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制、激励融合创新发展等制度设计,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活态化传承提供了法治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凝聚各方共识,夯实各级职责,健全保护措施,有助于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传承与发展,同时也标志着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越在会上提出,要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对《条例》的认知度,树立起“最好的保护就是代代传承”的理念,进一步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多元化内涵,全面促进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传承。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众属性,增强中华文化认同。要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发展和合理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科技等领域的有机融合,进一步激发非遗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创新创作创造的积极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中彰显更大价值。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在表态发言中表示,将广泛开展《条例》宣传普及,营造全民保护氛围。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宣传,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庆等活动,依托电视、新媒体、公共文化场馆等平台,深入解读《条例》核心内容。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长效机制,强化监督协调效能。坚持法治化、规范化管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动态评估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统筹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建设、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等重点工作。激发社会参与活力,构建多元共治格局。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原则,完善激励机制。强化科技赋能与评估反馈,提升保护传承质效。建立《条例》实施反馈机制,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等交流活动,扩大清远文化影响力。

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分类保护措施

《条例》针对不同级别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了差异化的保护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更加精准有效。

根据《条例》规定,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支持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支持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名家工作室;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需要设立专题展示、传习场所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支持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名家工作室。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已初步建立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平台,包括5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1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馆,以及2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家工作室(沙河鸟笼工艺工作室、唐氏根书工作室)和11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提供了坚实基础。

《条例》还针对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别制定了保护措施。对已丧失代表性传承人或客观存续条件已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通过收集图片、文字、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和实物,按照规范建立档案库,实施影像记录和记忆性保护;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优先拨付经费,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商品属性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及传统医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现状和市场情况制定扶持政策,实施生产性保护;对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特色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推动建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及其保护扶持机制。

据介绍,我市已建立16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站,积极推动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创产品200余项,带动2500余名村民增收致富;通过开展特色民俗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活动等措施,重点保护本地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立了省级瑶族文化(连南)生态保护实验区1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融合提供了示范样板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

代表性传承人制度

《条例》健全了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制度。规定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对于濒危和代表性传承人空缺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传承成绩突出的传承人,在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中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资格条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条例》加强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和动态管理,完善退出机制。规定了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具有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包括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代表性传承人的;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以及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代表性传承人情形的。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定期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下一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资金补助;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与发展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条例》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应当合理规划,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或者传承体验中心等综合性展示场所,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收藏研究、展示宣传;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传习所等 公共文化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和保护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展示、讲座、学术交流等活动;融入城市规划、乡村、社区建设等。

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方面,《条例》规定相关部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持和指导;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针对实践中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出现的问题,明确规定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规范,包括应当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文化属性、文化内涵以及表现形式,不得对其进行歪曲、贬损或者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不得过度商业化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条例》还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引导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和培训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培训课程标准开发以及专项职业能力开发,支持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门人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与技艺传承方面,该局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目前,认定了1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民族工艺领域)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涵盖瑶绣制作、英石艺术、沙河鸟笼制作等领域。依托大师工作室,积极开展技术研修、技艺传承和带徒传艺,成功打造瑶绣制作、长鼓制作等传统技艺传承品牌。同时,大力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技工”。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发挥专业优势、师资和教学资源优势,通过选修课、第二课堂等形式,创新开展“非遗大师进校园、进课堂”活动,高质量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文化技工”。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项目鉴定标准,组织专家团队开发《瑶绣制作》专项能力,并向省申请纳入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全市已有66人获得瑶绣制作专项能力补贴。此外,梳理“粤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开展人才培训。深入挖掘清远本土传统特色小吃,申报第八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目前,全市粤菜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达42项,其中6项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许甜 邱庆华 李思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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