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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5-03-03 10:48 来源:平台管理

今天起,《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本网讯 31日起,《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一部规范城乡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聚焦需求,突出特色,力求务实管用,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村(居)委会职责,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编制工作,加强施工现场、装修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方面的管理,对建筑垃圾运输作出细化规定,有助于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为清远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条例》聚焦城乡建筑垃圾处理难的热点问题,分别对建设工程、拆除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作出细化规定,要求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人员,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其中,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要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及时处置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处置的,落实防尘、防渗、防滑坡等措施;对工程泥浆实施泥水分离,规范排放,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干化处理;硬化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备,确保运输车辆净车出场等。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要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对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落实回收利用措施,及时清运各类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防尘、 防渗、防滑坡等措施;拆除工程完成后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条例》还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经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

对于群众关注的装修垃圾处理问题,《条例》规定,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装饰装修前将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物业服务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将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指定地点,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收运;自行处理装修垃圾的,委托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条例》还区别了实行物业管理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情形,作出相应的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人指定的暂存设施、场所临时堆放,由物业服务人负责统一委托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台账,记录建筑垃圾的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暂存设施、场所临时堆放,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委托或者自行委托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

《条例》还对建筑垃圾运输作出细化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建筑垃圾转移至本市处置,或者擅自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转移至市外处置。对于运输单位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实施后将有助补齐我市城市基层治理短板,结合我市已经出台的《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动城乡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质升级。

 

 

许甜 吴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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