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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发布时间:2025-01-08 10:19 来源:平台管理

 

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9号)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已由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412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18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决定

 

20241227日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更大力度推动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清远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持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更加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大程度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以高质量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清远实践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完善我市营商环境制度供给

1推进营商环境领域立法,推动市场需求和经营主体期盼及时入法入规。扎实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注重“小快灵”“小切口”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有效衔接市场新动向新需求,建立健全立法快速响应机制,科学编制立法工作计划。对涉及公平竞争的制度措施加强研判,从立法源头上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加快推进营商环境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工作。

2梳理优化涉营商环境制度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营商领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或者与新出台(修改)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建议。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全面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3推进广清营商环境一体化,促进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以“广清营商环境一体化”“广清对口帮扶协作”为抓手,参照《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探索推动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纺织服装产业有序转移园内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基本一致,提升行政执法一体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探索广清跨区域协同立法模式,推动建立健全立法过程中重大利益分歧协调机制,助力打破行政分割和市场壁垒。探索建立统一的广清商事调解组织调解示范规则,促进区域商事调解协同高效。

二、提高行政监管和执法水平,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4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统一执法标准和尺度。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管理、实施工作的指导,制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系列行政裁量权基准指引,统筹协调各市级行政机关科学制定、持续优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提升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能力水平,推动行政执法更加公正合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减免清单。

5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指导等柔性措施。实施涉企执法“观察期”制度,切实解决重罚轻管、以罚代管等问题。探索涉企监管“包容过渡模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观察期制度,营造鼓励支持创业创新的法治化市场环境。

6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减轻经营主体负担。全面落实《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并与“四不两直”方式相贯通,大力推进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制度,积极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各部门公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慎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注重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托非现场执法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

7健全涉市场主体调解等制度,有效化解营商领域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推广信访诉求“分级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模式,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建设全面覆盖民事、商事、行政等领域的线上线下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健全以完善制度、提高公信力为重点的仲裁工作体制机制,引导市场主体更多采用仲裁机制解决纠纷。发挥公证预防性作用,大力拓展金融、知识产权、涉外服务等新型领域公证业务,协助市场主体提高预防化解法律风险能力。

8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提升涉企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质效。围绕促进涉市场经营主体行政争议高效化解和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健全完善涉企行政争议的受理、审理、案后监督等环节的制度机制。对涉企行政争议推行涉企复议案件“容缺受理”,对涉企复议案件“应收尽收、存疑先收”。落实“一次性补正告知”要求,打造“绿色通道”,充分保障企业的救济权。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构建涉经营主体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

9整合服务资源,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推进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合理配置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实现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全覆盖。深化“公共法律服务进园区、进企业”行动,制定产业园区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开通便民惠企“绿色通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项目建设,为市场主体参与对外贸易提供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保护、涉外法律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三、推进严格公正高效司法,维护营商领域法治秩序

1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强化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持续加大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加强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深化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和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虚假诉讼行为的监督,惩治恶意抢注或者囤积商标、滥用诉权等突出问题。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完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理机制和诉前、诉中、判后全流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聚焦妨碍企业创新发展、侵害群众利益、危害生产生活安全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1深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诉讼服务效能。统筹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优化案件繁简分流,加大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力度。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构建“法院+”调解工作模式。完善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提高网上立案率。完善规范案件繁简分流标准及工作衔接程序,优化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独任制审理方式,提升商事审判效率,压缩办案时长。

12优化破产案件办理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工作高效开展。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推进破产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完善市场主体自愿解散、破产重组、强制解散、特定领域退出机制,明确细化退出条件、标准和具体程序。完善具有破产资金管理及审批、申报、审核债权等功能的办案系统,提升破产审判信息化水平。深化“府院联动”机制,鼓励运用破产预重整制度,健全破产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探索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赋予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的权限。对无产可破或者破产财产较少的案件,优先适用简易快审程序,简化破产清算案件流程,压缩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在法律框架和法定程序内简化部分破产案件审理事项,对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的“僵尸企业”适用快速审理机制,推动“僵尸企业”快速出清。

13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贯彻实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在司法程序中依法慎用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持续开展“检察护企”行动,着力监督违法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严惩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移送破坏营商秩序的违法犯罪线索。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涉及强买强卖、非法放贷、虚假诉讼、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以及盗窃企业财物、强装强卸等涉企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已生效判决的执行力度,大力推进涉企执行案件和涉行政机关执行案件办理工作,维护企业经营秩序稳定。

四、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14突出重点,全力推进简政放权。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市级行政职权调整下放各县(市、区)、产业园区实施。建立完善“全程网上办理为主,实体窗口办理为辅,终端自助办理为补充”的线上线下相融合的企业开办服务体系,提升企业开办及商标业务受理便利度。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安排,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分类推进涉企经营许可审批改革。优化普通注销办理程序,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推广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实行注销登记全程网上办理。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做好歇业备案服务。运用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主题集成服务系统,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

15加大投入,努力优化服务质量。优化口岸服务,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落实费用减免政策。优化房地产交易程序,推出可视化“以图查房”服务模式,开通二手房“带押过户”交易模式,探索一手房“带押过户”交易模式。全面落实惠企政策,发挥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清远市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清远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和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四项融资配套业务增信分险作用,帮助企业降低资金周转成本。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范围。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推行政务事项“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二次统筹工作。建立中小微企业一站式服务体系。对标对表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用心用情解难题、办实事,全面构建亲清政商环境,加大我市营商环境法治化宣传,营造和谐的营商环境。

16落实政策,降低市场主体成本负担。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严格执行国家、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推动优惠政策直达企业,确保各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持续开展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清理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推进一户一表改造。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化对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建立产业用地全周期管理机制,有效降低实体企业用地成本和时间成本。完善、推广我市“拿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等加快推进产业项目建设的经验做法。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重点选树激励对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实际贡献的优秀人才。发挥省职教城资源优势,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产教融合等方式为我市企业输送优秀人才。

17多措并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持续开展失信政府机构专项治理。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及跨部门综合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依法履行向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和在招商引资、政府PPP项目合作等活动中订立的各类合同,加大清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力度,不得以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负责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不得在约定付款方式之外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全面落实《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依法加强信用管理。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行业信用管理和全面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市场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

五、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形成优化法治化营造环境的强大合力

18发挥人大制度优势,加强营商环境建设的有效监督。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使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职权,加强对营商环境的监督,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聚焦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通过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式,着力推动公平公正执法、政策服务落地、难点堵点打通、要素成本下降、工作责任落实、监督体系构建。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利用好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联络站线上线下平台,积极开展意见征集、专项监督等活动。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和联系基层优势,组织开展代表专题活动,助推市委“十大行动方案”落地见效。建立健全人大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工作机制。加强对法院、检察院司法活动的监督,督促各级法院规范民商事案件办理程序,加大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力度,督促各级检察院加强相关法律监督。建立政府向人大报告营商环境制度。

19紧扣市委工作要求,推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地落实。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抓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涉营商环境建设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通过第三方评估、调查暗访等方式,重点围绕公平竞争、政务诚信、执法规范、企业破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领域条款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营商环境的法治化状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坚持以实体经济为本、制造业当家,狠抓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抓好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清远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以及各县(市、区)工业园等产业平台建设,坚守“安全、环保、效益”三条底线,加快建设承接粤港澳大湾区产业有序转移的主战场、首选地,着力在承接转移中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法治化园区建设,加强对产业集聚开发区的建规立制、政策集成、机制创新、法治保障,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引领区、改革创新试验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各级监察委员会要按照监察法规定,督促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充分发挥巡察利剑作用,深入查找和纠治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落实市委“铁面无私惩治腐败、铁腕重拳扫黑除恶、抓铁有痕治乱补短”要求。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支持鼓励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严格执行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光明磊落同企业交往,明确政商交往界线,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守住交往纪律底线,坚决防止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问题损害政商关系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全市各级法院、检察院要找准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能,切实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办案人员能力素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市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要发挥自身优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主动融入营商环境建设。

20深化普法宣传教育,营造法治社会良好氛围。结合开展宪法宣传周、民法典宣传月,在媒体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等形式,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涉营商环境建设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对职能部门在涉营商环境建设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过程中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的指导,推动普法教育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引导经营主体更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各有关单位要做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制度宣传解读,总结提炼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突出反映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稳定发展预期,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合理意见建议,及时反映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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