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12-27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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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4年12月27日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不是市八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一)在我市工作或居住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人民政府班子成员;
(三)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及驻京办主要负责人;
(四)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各1名;
(五)清远军分区司令员;
(六)大会副秘书长;
(七)县(市、区)党委书记,县(市、区)长,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八)曾担任市四套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正厅级离退休干部;
(九)出席政协清远市委员会八届四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十)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十一)市委工作部门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