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清远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本网讯 “通过!”3月30日,随着主持人的宣布,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清远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这是立法法修改后,全省首部关于基层社会治理的地方法规,也是我市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第八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近年来,我市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工作始终围绕中央、省、市中心任务,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以打造社会治理“一张网”为抓手,着力提高清远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其中,对“网格化+信息化”“网格员+信息员”基层治理模式的积极探索和实践,在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成效显著。但是,我市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仍存在网格划分不够科学,网格员聘请不够规范,职责不够明确,各部门之间协调需加强,执法力量、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不清晰等问题,亟需出台地方法规,落实市委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部署,规范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条例》共设七章四十二条,分别为总则,网格、网格员和信息员,网格服务管理,网格化信息化建设,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加强党对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构建党委领导、党政统筹、职能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了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职责、网格化主管部门职责、网格化联动部门职责、基层自治组织职责,从而建立我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体制。
《条例》建立了我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网格员+信息员”机制,对网格员、网格长和信息员的定义,网格员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网格员的职责和禁止行为等进行了明确,有效提升了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团队质量,为做好全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条例》建立了我市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网格化+信息化”机制,规定了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网格化”建设规范,明确了网格的划分和调整规则,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范围、准入制度、办理要求和处理流程,网格化联动部门要求,联动处置等内容条款。同时,规定了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规范,在信息化支撑、信息推送、需求信息收集、运行维护、数据安全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为城乡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
(许甜 张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