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赞成61票,通过!”6月23日下午5时许,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场,随着主持人的宣布,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批准《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这部新落地的地方性实体法规将为清远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乡村振兴,加强本市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活动,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提供法律支撑。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伍文超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通过在线交流平台列席会议,见证了这一重要时刻。
据介绍,《条例》的立法及时响应了党的十九大所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和“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要求,将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美丽乡村规划建设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地方立法形式予以制度固化。同时,也将为制度化解决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必要的规范指引,如村庄规划内容和标准不统一、实际可操作性不强、规划经费有待落实,以及空心村、一户多宅、违建乱建现象突出等问题。
《条例》共设六章四十二条,依据上位法以及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对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村庄规划的效力和原则、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及审批程序、村庄建设的一般要求和特色要求、空心村整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建设的审批流程、农村建房流程、村内临时建筑监管、农村建房监管、村庄建设禁止行为、“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落实、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具有地方特色,强调了政府引导、服务及监管的作用,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服务和监管的规定,引导村民自觉遵守村庄规划和村庄建设的各项规定,使村庄规划和村庄建设活动更加规范有序。同时,《条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指标给予了规定,还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百分之五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居住、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为村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用地支持。《条例》还确定了先分地后分户的原则,通过具体条款分别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条件、不予审核以及批准宅基地的规定、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进行了明确,从而解决了分户与分宅互为前置条件、互相矛盾的问题。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村内转让、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等规定。
(许甜 张永成)
来源: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