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2017年7月31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基层群众的联系,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立法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结合本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在县(市、区)以下基层建立的固定联系单位,作为基层群众和基层组织直接参与立法的重要载体和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基层了解群众意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业务指导和联系等工作。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设有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总体要求,支持和帮助本地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可以在各县(市、区)设立、调整基层立法联系点。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推荐,或者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候选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具有代表性,兼顾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要。
第六条 确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基层单位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文公布,并加挂“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调整基层立法联系点:
(一)未按照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不再适应立法工作需要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八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办公场地,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等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确定和调整由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的单位决定,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下列工作:
(一)征集年度立法建议项目,收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
(二)收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参加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活动。
(三)协助开展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立法前后评估、法规清理等工作;配合做好活动地点和会议场地安排、参加人员的落实和通知、文件资料的发送等工作。
(四)收集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建议;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立法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需要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前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就工作事项与内容进行沟通协商,并听取其意见;
(二)提前将法规草案文本、调研提纲等资料印送基层立法联系点;
(三)提前将工作事项和时间、人员、场地等要求书面告知基层立法联系点;
(四)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一定的经费。经费须专用于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组织各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期限从设立之日起,至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结束时终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