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本网讯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监督管理”,为什么不写明具体主管部门名称,会不会造成部门间推诿?关于占道经营,能不能追加处罚条例?对屡教不改的加强处罚,增强威慑力?
10月31日下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起“咬文嚼字”,就《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及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曾贤林,副主任徐建文、邓三妹、林文钊、郑远平、伍文超,市政府副市长贝冰参加了分组审议。
▲分组审议第一组
▲分组审议第二组
文字表述要规范严谨
“法律是严肃的,文字表述应当简练,排序前后要一致。”在分组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思成对《条例(草案)》多处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他认为,《条例(草案)》作为地方性法规,在文字措辞上可以进一步完善。
在他提出的修改意见中,建议有的条款除了“管理人”还应加上“经营者”,明确责任主体。对于一些条款中使用“可以”“规定”等词语,他表示作为地方性法规,表述上应该更加严谨。
在另一组的审议当中,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肖树强对文字表达的严谨性持相同意见。他提到,《条例(草案)》多处提到“可以处罚”,建议改变提法,直接写为“处罚”。“加上‘可以’二字,容易造成歧义,好像可以罚也能不罚,缺少法律的严肃性,产生选择性执法。”他表示,要限制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条款应反映现实情况
“可以从清远的一些现实情况出发,对条款的细节进行适当修改。”曾贤林建议第十六条中“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加工、维修、废品收购等活动”,应当加上“屠宰”,他表示清远有不少市民在公共场所进行屠宰,影响城市容貌和卫生状况。
他建议在总则的“公众参与”条款当中,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等,并向社会公布。“既然公众参与,就得让老百姓举报有门。”
他提出,法规应当有两面性规定,建议在道路容貌要求当中,既然提及“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况,那么也应当加上未经批准的情况,建议在该条款加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管部门批准,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如果违法挖掘,要有相应的处罚。
此外,他还建议,有关公共厕所管理要求的条款可考虑与粪便管理的内容有机结合一起。
合法性受特别强调
分组审议中,《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得到格外强调。
第二组的分组审议一开场,市法制局与会人员表态,对《条例(草案)》的合法性无意见。徐建文仍然表示自己要“问多几句”。“法制局的意见很重要!”他表示,要竭力避免条例颁布后发现与现行法律相悖的情况。
《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关于占道管理的规定,在分组审议上掀起了讨论的小高潮。多位委员提到,清远存在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洗车等活动。《条例(草案)》规定,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加工、维修、废品收购等活动,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法成本太低!”市纪委副书记莫新铨建议,能否增加条款,对屡教不改的人进行重罚,提高条例的威慑力。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肖树强回应,地方性法规不能违反上位法,相关法律对处罚上限做出了规定,条例不能突破该上限。但是,为了加强威慑力,《条例(草案)》在多条罚则上对处罚下限进行了适度提高,从省规定的200元提高到500元。
可执行性受重点关注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条例(草案)》进行字斟句酌,提出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其可执行性。
《条例(草案)》在责任区管理中提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此,莫新铨提出,“行政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能不能写明确?”他谈到,明确部门有利于权责分明,避免推诿等现象。
对此,市住建局回应:写明具体单位不科学。因为由于机构改革等缘故,各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名称并不相同;而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则是明晰的。
《条例(草案)》规定,“各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依法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此,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主任刘宪宽也提出了一项执行难题:目前,我市市级层面还没有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来承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住建局底下只有一个相关科室,如此,各县(市、区)的行政复议往哪里投?
我市的《条例(草案)》,特色在哪?
肖树强还谈到,与其他几个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地市相比,清远的《条例(草案)》具有鲜明的“清远特色”,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专门加入了城市公共水域管理的内容,这在地市立法中尚属唯一,也是与清远岭南明珠、山水之城的自然环境相适应的,体现了清远对生态环境的高度重视;《条例(草案)》的罚则直接跟在各条文后,方便执法,也方便群众理解和记忆,一目了然。而其他地市在立法上会将罚则集中放在一处。
细节上“吹毛求疵”是为了更严谨、可执行,实际上,参加分组审议的人员纷纷对《条例(草案)》表达出了高度赞扬。多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条例(草案)》吸收了创文成果,权责清晰,可执行性强,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必然能够巩固清远创文创卫的成果,有利于城市的长期发展。
(岳超群 许甜 张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