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
本网讯 9月25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广州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河源、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表明我市正式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
《决定》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河源、阳江、茂名、肇庆、清远、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并规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随后,我市正式启动申报地方立法权工作。目前,我市已具备立法能力,设立了法制委员会,配备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1名、委员5名,同时已成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配行政编制8名,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并与广东财经大学签订了协议,由高校支撑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
如今,我市正式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可谓意义重大。《立法法》明确“依法赋予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对我市来说是一个难得的契机和宝贵的历史机遇,对激活清远地方活力,改善清远法治环境,提高全市法治水平,影响深远。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格局,清远存在许多亟待通过地方立法途径来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只有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才能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
根据《立法法》,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本月14日的全市人大系统电视电话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梁建文表示,获批行使立法权后,我市将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审慎确定地方立法项目,按照“选好、选准、选精”的原则把好法规立项关,争取2016年初向社会公布立法计划。
(张永成)
(来源: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