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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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每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的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成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任会议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主任会议。
第六条 举行主任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程需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部分代表、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同意请假外,应当列席主任会议。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讨论和草拟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和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讨论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对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的情况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二)讨论举行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等有关名单草案以及会议工作方案草案和其他有关准备工作事项,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报告等是否需要作出决议、决定,并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会议表决;
(四)讨论以主任会议名义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通过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六)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的事项,或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撤职案,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关于上述人事任免事项或撤职案的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讨论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八)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九)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质询案、和决议、决定草案;
(十)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初审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一)讨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或其他专项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初审,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二)讨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议案,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初审,然后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口头答复或书面答复。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根据提案人要求,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十四)听取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与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审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五)讨论代表议案和建议督办工作的有关重要事项,听取有关工作机构对议案办理方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并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六)拟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和指导市辖县、区及代管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及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通过;
(十七)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提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十八)对市人民政府决算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十九)讨论、决定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视察检查或重大调查研究活动,听取视察、检查、调查结果的汇报,并决定是否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二十)研究处理市人民代表的重要建议、意见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十二)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三)讨论市辖县、区和代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十四)听取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依法治市办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的有关重要事项,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十五)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本级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讨论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经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决定将被提出撤职的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十六)讨论常务委员会机关思想、组织、业务和制度建设的事项;
(二十七)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需要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和召开的时间,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提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各工作委员会和代管的依法治市办及有关科室收集拟提交主任会议审议的议题;各工作委员会、依法治市办提出拟提请主任会议审议的议题和有关汇报材料,应当先报经分管的常务委员会负责同志审核同意。
秘书长根据主任会议议程,确定各项议案和事项的报告单位,办公室在主任会议举行的5日前,通知报告单位。
第九条 报告单位应当于主任会议举行的3日前,将报告文件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不能按规定时间送交文件的,有关议题暂不列入主任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主任会议举行的2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会议列席人员,并将会议文件送达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会议时,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必要时,应编印会议纪要。
第十条 报告单位的正职为报告人。正职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报告,说明原因,可委托副职到会报告。
报告人应当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报告内容,能够回答主任会议成员对议案和报告事项提出的询问。
报告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楚,通俗易懂。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报告文件,应当另拟简要报告提纲作口头报告。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签发,重要的涉及面广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分管的副主任签发。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问题、决定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为有效。必要时,重大问题要进行票决。
来源:市人大办公室